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5號
原 告 典雅雕塑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錦隆
被 告 雙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南枝
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下午四
時,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婉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
書記官 王裴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