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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  告 典雅雕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錦隆 被   告 雙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南枝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下午四 時,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裴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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