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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履約保證金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建字第18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崴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芳明 訴訟代理人 陳宗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思比得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即反訴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 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貳拾萬元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,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。 當事人不預納者,法院得不為該行為。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,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,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。前項但書情形,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,續行其訴訟程序。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,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,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訴訟有送鑑定必要,茲鑑定費用扣除初勘費用新台幣( 下同)5,000元,餘款鑑定費用20萬元,有桃園市土木技師 公會106年7月7日桃土技字第10600865號函在卷可稽。前經 裁定命被告即反訴原告思比得工程有限公司繳納,其收受本 院裁定後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 條之1第1項但書之規定,通知他造即原告(反訴被告)墊支 鑑定費用,依主文所示內容繳納,若未繳納,即依民事訴訟 法第94條之1規定辦理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春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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