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3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5年度建字第36號 原   告 德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樹新 被   告 鴻正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5 日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柒萬貳仟貳佰壹拾柒元,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玖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 執行。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: 一、本件原告原係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業於法定期 間內提出異議,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1 條第2 項規定,即應 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二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原聲明請 求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,972,217 元。嗣於訴 訟進行中變更聲明為:被告應給付原告2,972,217 元,及自 民事準備書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 之5 計算之利息(見本院卷第10頁)。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,參諸前揭規定,應予准許。 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,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。 貳、實體方面: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04 年4 月間將其所承包訴外人燦圓 光電公司位於桃園市龍潭廠之部分工程交由原告施作,而原 告已將工程全部施作完成交付,並經驗收完畢,合計工程款 為2,972,217 元,原告業已開立發票向被告請款,被告卻一 直拖延未付,雖經原告多次催討,被告仍拒不清償。被告雖 曾於104 年12月28日、同年月30日以債務清償展期請求函及 還款計畫書通知原告,除承認積欠原告上開工程款外,亦要 求以分期清償方式給付,惟為原告所不同意,且被告迄今亦 未支付任何工程款項予原告,已造成原告鉅額損失,為此爰 依承攬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2,972,217 元,並 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,972,217 元,及自民事準備書狀 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。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㈢原告願供擔保,請准予宣告 假執行。 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 提出答辯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 三、本院之判斷: (一)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報價單3 紙、統一發票3 紙、債務清償展期請求函及還款計畫書等件影本為證,核與 其所述相符,而被告經合法通知,迄未到庭陳述,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、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,自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 (二)按稱承攬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, 他方俟工作完成,給付報酬之契約;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 付之,無須交付者,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;又按遲延之債 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;再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 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,民法第490 條第1 項、第50 5 條第1 項、第233 條第1 項、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查 原告既已完成訴外人燦圓光電公司位於桃園市龍潭廠之銨水 槽基地改善工程、RF電盤箱增設補氣風管工程及短床增設工 程,並經業主驗收完畢,被告自應依約給付報酬。又原告雖 請求自民事準備書狀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,惟未能提 出書狀繕本送達證明,故本件法定遲延利息應自105 年7 月 5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翌日起算,方為適當。從而,原告依承 攬之法律關係,訴請被告給付2,972,217 元,及105 年7 月 6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 ,應予准許;逾此範圍之請求,礙難准許,應予駁回。 四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,經核並無不合,爰酌定 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。 五、據上論結: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、第79 條、第390 條第2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榮成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