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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建字第7號 原   告 廣進防災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林堂 被   告 巨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滄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2月4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蔡美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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