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75號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建晟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能宣
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
律師
上列被告即
反訴原告與原告即
反訴被告劉宸孍間返還
不當得利等
事件,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,
惟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反
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129,824元,應繳裁判費31,
987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被告即反
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反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游意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