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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建字第75號 被   告反訴原告 建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能宣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劉宸孍間返還不當得利等 事件,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反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129,824元,應繳裁判費31, 987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被告即反 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反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 12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意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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