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竹勞小調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加班費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竹勞小調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林奕呈 代 理 人 魏翠亭律師 相 對 人 玉米田戶外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來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;次按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28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。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,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兩造於104 年4 月13日簽定之百貨人員管理規章約定,因 勞雇關係所生之爭議,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,有前 開規章附卷可憑聲請人依兩造間僱傭關係請求給付加班費 用及不當扣薪,揆諸首揭條文規定,本件應由兩造合意管轄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,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,顯有違誤,依聲請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