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竹勞簡調字第8號
聲 請 人 元誠通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丁良德
相 對 人 張文進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次按訴訟,由
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同法第1條
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件
聲請人依
僱傭契約之
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負
損害
賠償責任,
惟相對人之
住居所分別係在苗栗縣竹南鎮○○里
00鄰○○000號、苗栗縣○○鎮○○街○○巷○○弄○○號,除據
聲請人
起訴狀載明外,並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
在卷
可稽。
揆諸首揭規定,本件應由相對人
住所地之臺灣苗
栗地方法院管轄,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
顯有違誤
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、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
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游意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