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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竹小字第 26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竹小字第267號 原   告 銓貿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侖 被   告 法朵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羽涵 訴訟代理人 洪大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3日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兩造於民國103 年10月1 日簽訂「○○○區 ○路系統維護管理合約」,自103 年10月1 日起至104 年9 月30日止,由被告委託原告管理社區網路及其相關網路設備 ,維持社區網路正常運作,並提供管理調整與系統維護服務 。嗣被告並未依兩造合約第20條約定於合約到期前一個月向 原告為終止合約之意思表示,兩造合約即自動展延自104 年 10月1 日起至105 年9 月30日止。詎被告竟於104 年12月24 日以書面通知原告終止合約,因被告僅支付第一季之維護費 用。為此,爰依兩造合約,請求被告將剩餘款項即第二季至 第四季之維護費用計新臺幣(下同)41,250元支付原告等語 。並於本院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41,250元,及自105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 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被告則以:被告於兩造合約104 年9 月30日到期前,即以電 話向原告表示因被告新舊任管委會即將交接,需重新審核兩 造合約,仍請原告維護該社區104 年10月至12月間之網路系 統,但不簽約,且獲原告同意,被告亦請原告重新報價並重 擬一份合約交予被告審查。嗣被告於104 年10月15日管理委 員會會議中就被告社區各協力廠商年度契約進行審查,並決 議關於是否與網路維護廠商即原告續約乙事,交由下屆管委 會討論,且將該項決議告知原告,原告當時並未提出異議, 其後復於104 年12月11日被告第三屆管委會第一次會議中提 出各式方案及收費方式參與廠商競標。如原告認被告應依約 支付維護費用,其應於參與競標前即向被告請求支付維護費 用,然原告既未向被告請求支付維護費用並參與競標,基於 誠信原則,應認兩造間之網路系統維護管理合約業經兩造合 意終止。又原告既未於104 年12月11日管委會會議競標中得 標,而經被告第三屆管委會於該次會議中決議將○○○區○ ○路維護協力廠商改由他家公司負責,而於同年月24日另以 書面通知原告終止契約,原告自不得因其未得標反向被告要 求支付其從未執行過之維護費用等語。並於本院聲明:(一 )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;(二)如受不利判決 ,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。 三、原告主張兩造於103 年10月1 日簽訂「法朵社區網路系統維 護管理合約」,由被告委託原告管理社區網路及其相關網路 設備,維持社區網路正常運作,並提供管理調整與系統維護 服務,合約期間自103 年10月1 日起至104 年9 月30日止之 事實,有兩造簽定之法朵社區網路系統維護管理合約(見本 院卷第8-11頁)在卷可憑。 四、被告主張被告於兩造合約104 年9 月30日到期前,即以電話 向原告表示因被告新舊任管理委員會即將交接,需重新審核 兩造合約,仍請原告維護該社區104 年10月至12月間之網路 系統,但不簽約,且獲原告同意,被告亦請原告重新報價並 重擬一份合約交予被告審查之事實,為原告於本院不否認, 並有被告提出由原告製作自105 年1 月1 日至105 年12月31 日止之法朵社區網路系統維護管理合約、被告第六次管理委 員會會議記錄(見本院卷第40-47 頁、22-23 頁)在卷可按 。 五、而被告於104 年12月11日所召開第三屆第一次管理委員會會 議決議不再與原告續約,並於104 年12月24日以(104 )法 管字第1041224 號函通知原告於105 年後不與原告續約之事 實,亦有被告第三屆管理委員會第一次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 、被告104 年12月24日(104 )法管字第1041224 號函(見 本院卷第24-28 頁、第12頁)附卷可憑。原告主張主張被告 未於合約到期前一個月提出解約或議約之請求,合約自動展 延1 年,並請求被告給付105 年1 月1 日起至105 年9 月30 日止管理費用,即屬無據。 六、綜上所陳,兩造間網路系統維護管理合約已於104 年12月31 日屆期,屆期後並未再續訂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5 年1 月 1 日起至105 年9 月30日止管理費用即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七、本案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,經審 酌後,認與判決結果無影響,爰不一一論駁,附此敘明。 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 436 條之19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,且須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弘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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