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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竹小調字第 10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竹小調字第1065號 聲 請 人 徠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泰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○○之真正 住所居所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,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,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○○之真正住所 或居所,致無法送達文書,於法不合,應定期間命其補正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慧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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