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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竹小調字第 10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買賣價金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竹小調字第1073號 聲 請 人 林欣瑩 相 對 人 北極光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蕙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,準 用前項規定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405條第3項分別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桃園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○○○號1樓15 5櫃,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、被告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 查詢等件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 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,顯係違誤。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建鼎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弘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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