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竹小調字第1073號
聲 請 人 林欣瑩
相 對 人 北極光數位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蕙欣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,
準
用前項規定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405條第3項分別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相對人
住所地係桃園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○○○號1樓15
5櫃,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、
被告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
查詢等件在卷
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
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
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
,顯係違誤。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
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
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建鼎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
書記官 許弘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