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建簡字第4號
原 告 添聖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古添明
被 告 鑫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庭豪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8日
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壹佰参拾捌元,及自民國10
5 年4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事實與理由
一、
本件被告經
合法通知,未於
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,
爰依原告
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
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之主張:被告曾
承攬第三人晶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廠
房工程,
嗣後被告將其中之「製程PVC 系統配管工程」以83
0,580 元轉包予原告施作,並另就
上開工程為追加,追加款
項為101,080 元,原告皆已完工並為完成驗收。被告尚未給
付主工程83,058元及追加工程101,080 元,故被告共積欠原
告工程款184,138 元(83,058+101,080 )。經過協商,雙
方於104 年3 月5 日同意待試壓完成驗收後一個月現金結清
,此有被告
親簽確認為憑。原告完成試壓驗收,
詎被告拒不
給付上開應付款項,經
存證信函催告,被告竟皆置若罔聞。
為此,原告爰依
承攬契約之
法律關係法,請求被告給付前開
應請領之工程款項184,138 元,聲明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
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原告主張之
前揭事實,
業據其提出工程估價單、工程追加估
價單、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影本各1 份為憑(卷第6-8 頁),
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
己之聲明、陳述或證據,以供本院審酌,自
堪信原告之主張
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承攬契約之
法律關係,訴請被告給付
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即105 年
4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
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
遲延利息利息
,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
適用
簡易訴訟程序所為
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六、據上論結,本件
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
第2 項、第385 條第1 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389 條第1 項第
3 款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
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筱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