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簡字第101號
原 告 瀚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全勝
訴訟代理人 陳儀榮
被 告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
訴訟代理人 林家亨
劉科明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5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參佰肆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
○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
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及其楊梅
分公司分別向原告購買如附表一、
二所示乳膠手套及無塵擦拭紙等物品,業經原告完成出貨並
開立發票,
詎被告尚未給付該等物品之價金,合計新臺幣(
下同)28萬6,347元(計算式:附表一23萬5,632+附表二5萬
0,715 ),被告屢次經原告催討貨款,均置之不理。為此,
爰依買賣之
法律關係,提起
本件訴訟。
並聲明:如主文第 1
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則以:對
兩造有附表一、二所示乳膠手套及無塵擦拭紙
等物品之買賣交易沒有爭執,但其中一筆可能有疑義,尚須
確認。兩造合作多年,因被告目前財務困難,希望能延至民
國105年6月30日以後再付款等語,資為
抗辯。並聲明:
原告
之訴駁回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(一)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,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
標的物之義
務。
民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。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,
業
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發票6 張、出貨單6 張為證(見本院
司促卷第4 至9 頁),且為被告所不爭執,
堪信屬實。至
被告雖辯稱其中有一筆尚有疑義,
惟其並未舉證
以實其說
,且原告交付貨品
迄今已逾相當
期間,被告未曾反應貨品
有何問題,自難採信。
(二)從而,原告依買賣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
項所示之價金及自
支付命令聲請狀
繕本送達
翌日起即 104
年12月8 日(見本院司促卷第21頁)之法定
遲延利息,
洵
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、第2項
適用
簡易訴訟程
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
應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五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
第2項、第78條、第389條第1項第3款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
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書記官 董怡湘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一(被告購買明細)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│品名 │數量 │單價 │金額 │出貨日 │備註 │
│號│ │ │新臺幣│新臺幣 │民國年月日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乳膠手套S號 │5000雙│2.9 │1萬4,500 │104.4.17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乳膠手套L號 │5000雙│2.9 │1萬4,500 │104.4.17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無塵擦拭紙 │930包 │46 │4萬2,780 │104.4.17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乳膠手套M號 │5000雙│2.89 │1萬4,450 │104.4.17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小計 │9萬0,542 │加稅(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乳膠手套S號 │5000雙│2.9 │1萬4,500 │104.5.15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 │乳膠手套L號 │1000雙│2.9 │2,900 │104.5.15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 │無塵擦拭紙 │330包 │46 │1萬5,180 │104.5.15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8 │乳膠手套M號 │9000雙│2.89 │2萬6,010 │104.5.15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小計 │6萬1,520 │加稅(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9 │乳膠手套S號 │5000雙│2.9 │1萬4,500 │104.6.23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│乳膠手套L號 │5000雙│2.9 │1萬4,500 │104.6.23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1│無塵擦拭紙 │660包 │46 │3萬0,360 │104.6.23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2│乳膠手套M號 │7000雙│2.89 │2萬0,230 │104.6.23 │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小計 │8萬3,570 │加稅(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合計 │23萬5,632 │加稅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二(被告楊梅分公司購買明細)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│品名 │數量 │單價 │金額 │出貨日 │備註 │
│號│ │ │新臺幣│新臺幣 │民國年月日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無塵擦拭紙 │330包 │46 │1萬5,180│104.4.17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無塵擦拭紙 │300包 │46 │1萬3,800│104.5.15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無塵擦拭紙 │420包 │46 │1萬9,320│104.6.23 │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小計 │4萬8,300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合計 │5萬0,715│加稅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