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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竹簡字第 2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竹簡字第249號 原   告 百露緹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榮源       陳匯豐       陳洪瑞鳳 被   告 蔡佳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佳君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玖萬玖仟 零陸拾肆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裴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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