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竹簡字第249號
原 告 百露緹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陳榮源
陳匯豐
陳洪瑞鳳
被 告 蔡佳君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佳君間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玖萬玖仟
零陸拾肆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婉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
書記官 王裴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