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竹簡字第32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薪傳開發戲劇舞蹈服裝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傅 𤧘
訴訟代理人 劉明達
被
上訴人
即
被 告 林慧翎即熙利國際商行
上列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6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
費4,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
項
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
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謝國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