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竹簡字第408號
原 告 歐雅士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大関芳和
被 告 台灣立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輝雄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
1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 年7
月21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筱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