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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竹簡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竹簡字第544號 原   告 歐雅士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関芳和 被   告 台灣立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聲明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,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,視為起訴,而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,曾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(下同)5百元,尚欠繳納裁判費120,972元,經本院 於民國105年9月3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 繳裁判費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原告之訴,該項裁定已於10 5年10月5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,第95條,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,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懿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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