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竹簡字第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茂嘉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玉園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
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
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571,
21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9,42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
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蕭宛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