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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上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簡上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劉巧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今順交通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 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20日本院竹北簡易庭105年度竹北簡字第 248號第一審簡易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佰玖 拾伍元,逾期未補正補繳裁判費即駁回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,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次按,上訴不合法者,第二 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。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、第436條之1第3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28,22 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,645元,上訴人已繳納3,150元,餘495元 尚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如 數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95元,逾期未補正補繳裁判費 即駁回上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4條第1項但書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銘欽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意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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