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停止強制執行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徐瑞玉 相 對 人 韋度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詠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參拾柒萬貳仟玖佰貳拾參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, 本院一0四年度司執字第三七九一八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程序,於本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二一0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事 件判決確定、和解或撤回起訴前,應暫予停止。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,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債務人主張支付命 令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,法院依債務人聲請 ,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停止強制執行,民國(下 同)104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亦有 規定。又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為 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,該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 ,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。此項擔保係備供強制執行債 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,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,自 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,以為衡量之標 準;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,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 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,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 之損害額定之,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(參見 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781號、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 意旨)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以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704號 支付命令(下稱系爭支付命令)為執行名義,向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,現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執字第37918號清償債務強制 執行事件受理中。惟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確認支付命令所載 債權不存在訴訟在案(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10號),且上開 強制執行程序經查封聲請人新竹縣竹北市○○路○○號房地之 財產一旦拍賣,聲請人恐受不能或難以回覆原狀之損害,為 此聲請人願供擔保,請求准許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10號事 件判決確定、和解、撤回起訴前,停止相對人於本院104年 度司執字第3791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等語。 三、經查,相對人持系爭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,向本院聲請就聲 請人所有坐落新竹縣竹北市○○路○○號房地為強制執行,現 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執字第3791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執 行查封在案,且聲請人已就系爭支付命令,提起確認支付命 令所載債權不存在之訴,現繫屬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10號審 理中等情,業經本院調閱104年度司執字第37918號執行事件 及105年度訴字第210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案卷查核無誤。 是依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,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尚非 無據,惟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 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,並兼顧兩造之權益,故本院許聲請 人於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停止強制執行。本院審酌相對 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721,183元 (含督促程序費用500元、執行費13,660元),而聲請人提 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,係用通常訴訟程序之案件,並可 上訴至第三審,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,第一 、二、三審、訴訟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 、2年、1年,本案判決可能確定之期間為4年4個月,則本件 停止強制執行期間,相對人可能遭受之損害為於上開期間無 法即時因強制執行滿足其債權所生利息損失,是聲請人因停 止強制執行所應供之擔保金額,為前開期間可得收取之金額 以法定利率5%計算至本案訴訟判決確定時之利息,即為372 ,923元(計算式:1,721,183元×5%×4年4個月=372,923元 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是聲請人為相對人提供上開擔保金額 後,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7918號清償債務之強制執行程序 ,應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10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判決確 定、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暫予停止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慧娟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