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8號
聲 請 人 同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黎玉光( LE NGOC QUANG)間通知受
擔保利益人
行使權利事件,聲請人
聲請狀上未蓋用同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
負責人印文,又未提出105年度簡審字第422號案件訴訟終
結證明資
料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⑴同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負責人在聲請狀
上印文、⑵105年度簡審字第422號案件訴訟終結證明資料( 諸如判
決書及案件確定證明書等 )、⑶
提存書,逾期未提出,即
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
書記官 張懿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