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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聲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同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黎玉光( LE NGOC QUANG)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 行使權利事件,聲請人聲請狀上未蓋用同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負責人印文,又未提出105年度簡審字第422號案件訴訟終結證明資 料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⑴同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負責人在聲請狀 上印文、⑵105年度簡審字第422號案件訴訟終結證明資料( 諸如判 決書及案件確定證明書等 )、⑶提存書,逾期未提出,即駁回其聲 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懿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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