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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  告 典雅雕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錦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雙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 佰壹拾柒萬壹仟捌佰叁拾壹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 萬陸仟柒佰捌拾肆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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