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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0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佣金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1056號 原   告 亞太標準氣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立仁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佣金,曾聲請被告冠成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 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 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  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元,應繳裁判費     新台幣捌仟柒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     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貳佰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繕本逕送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宏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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