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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   告 鄭德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暐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、暐記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間履行契約事件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,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,應徵調解聲請 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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