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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   告 得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叁佰肆拾叁萬貳仟柒佰叁拾貳元;訴之聲明第二項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所請求被告交付貨品之價值為 何,將訴之聲明第一、二項之請求金額加總,作為本件訴訟標的 之總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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