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9號
原 告 得源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靖宇
上列原告與
被告佑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
為新臺幣叁佰肆拾叁萬貳仟柒佰叁拾貳元;訴之聲明第二項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所請求被告交付貨品之價值為
何,將訴之聲明第一、二項之請求金額加總,作為本件訴訟標的
之總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