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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2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庸關係存在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1281號 原   告 林健弘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台通運企業有限公司、莊家卉、輝煌通運有限 公司、盧讚祥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、第77條之 10之規定,應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陸仟伍佰壹拾捌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。再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7條之規定,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訟, 爰予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,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貳仟柒佰柒拾陸元。再扣除先前繳納調解聲請費新台幣貳 仟元後,應繳納裁判費用新台幣壹萬零柒佰柒拾陸元。 玆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宏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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