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81號
原 告 林健弘
訴訟
代理人 邱顯智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金台通運企業有限公司、莊家卉、輝煌通運有限
公司、盧讚祥間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、第77條之
10之規定,應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陸仟伍佰壹拾捌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。再依勞資爭議處
理法第57條之規定,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訟,
爰予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,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
幣壹萬貳仟柒佰柒拾陸元。再扣除先前繳納調解
聲請費新台幣貳
仟元後,應繳納裁判費用新台幣壹萬零柒佰柒拾陸元。
玆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宏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