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2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1283號 原   告 上華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采莉 訴訟代理人 翁敬忠(無委任狀)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仙洲間返還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宏城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