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90號
原 告 張凱婷
訴訟
代理人 林宏都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千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2、第77條之10之規定,應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柒
萬伍仟貳佰元(聲明第一項:15,200加聲明第二項:月薪×12×
10=4,560,000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參佰肆拾
貳元。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,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
係或給付工資之訴訟,
爰予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,是原告應
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柒拾壹元。
玆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陳宏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