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54號
原 告 徐國忠
上列原告與
被告竹茗股份有限公司、謝雅燕間返還價金事件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柒佰玖拾元,依民
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,應徵調解
聲請費新
臺幣壹仟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宏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