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7號
原 告 林慧萍
原 告 葉銀娥
原 告 黃瑞平
原 告 徐偉芳
原 告 蔡雅萍
原 告 向薇蕙
原 告 田秋霞
原 告 呂啟俊
原 告 曾秀桃
原 告 黃碧蓮
原 告 江岱豪
原 告 何玉妃
原 告 張正鏡
原 告 陳鍇宏
原 告 葉玉珍
原 告 黃文仁
原 告 林秋燕
原 告 熊苗芳
原 告 鄧雯文
原 告 何櫻枝
前列林慧萍、葉銀娥、黃瑞平、徐偉芳、蔡雅萍、向薇蕙、田秋
霞、呂啟俊、曾秀桃、黃碧蓮、江岱豪、何玉妃、張正鏡、陳鍇
宏、葉玉珍、黃文仁、林秋燕、熊苗芳、鄧雯文、何櫻枝共同
上列原告與
被告臺光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
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
幣壹仟壹佰玖拾陸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
幣壹拾壹萬柒仟叁佰叁拾陸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2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