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7號
原 告 徐孝先
訴訟
代理人 何國榮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牧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股票等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叁
萬陸仟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壹佰肆拾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