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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股票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167號 原   告 徐孝先 訴訟代理人 何國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牧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股票等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叁 萬陸仟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壹佰肆拾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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