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9號
原 告 通然順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仕柯
上列原告與
被告高聖雄、省運貨運有限公司等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
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柒萬捌仟叁佰零柒元
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,扣除前繳調
解
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
玖拾貳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