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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269號 原   告 全達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讚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寶山鄉公所間給付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 叁仟捌佰貳拾叁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貳拾 叁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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