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90號
原 告 吳孟儒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上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、王耀德等人間清償借款
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
新臺幣叁佰肆拾伍萬零伍佰貳拾壹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
叁萬伍仟貳佰伍拾肆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