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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3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315號 原   告 琦太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國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 萬貳仟叁佰壹拾柒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 經調解,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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