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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3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通行權不存在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365號 原   告 唯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力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貿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通行權不存在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禁止被告通行系爭土地 之面積為何(實際禁止通行面積以測量為準),以禁止通行面積 乘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,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 定費率,按系爭訴訟標的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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