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65號
原 告 唯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清力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三貿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通行權不存在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致本院無法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
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禁止被告通行
系爭土地
之面積為何(實際禁止通行面積以測量為準),以禁止通行面積
乘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
本件訴訟標的價
額,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
定費率,
按系爭訴訟標的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