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65號
原 告 唯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清力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三貿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通行權不存在
事件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陸拾貳萬捌仟貳佰
壹拾肆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參拾柒元,扣
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
柒萬零壹佰肆拾柒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