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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3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通行權不存在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365號 原   告 唯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力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貿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通行權不存在 事件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陸拾貳萬捌仟貳佰 壹拾肆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參拾柒元,扣 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柒萬零壹佰肆拾柒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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