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69號
原 告 董怡君
訴訟
代理人 蕭俊龍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等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2、第77條之10之規定,應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肆拾
萬元(計算方式:月薪45,000元×12月×10年=5,400,000元)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陸拾元。再依勞資爭議
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,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訟
,
爰予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,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
臺幣貳萬柒仟貳佰參拾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