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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3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369號 原   告 董怡君 訴訟代理人 蕭俊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、第77條之10之規定,應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肆拾 萬元(計算方式:月薪45,000元×12月×10年=5,400,000元)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陸拾元。再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,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訟 ,予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,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萬柒仟貳佰參拾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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