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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買賣價金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   告 許俊政 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瀅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、曾建煌等人間返還買賣 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陸佰肆拾萬零陸佰參拾伍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陸萬肆仟肆佰伍拾玖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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