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4號
原 告 許俊政
訴訟
代理人 呂朝章
律師
訴訟代理人 孫瀅晴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大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、曾建煌等人間返還買賣
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
定為新臺幣陸佰肆拾萬零陸佰參拾伍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
幣陸萬肆仟肆佰伍拾玖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