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55號
原 告 妍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維泓
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遠電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柒拾貳
萬柒仟貳佰陸拾貳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貳
拾柒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