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57號
原 告 築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誠峰
上列原告與
被告新技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
報酬事件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參佰壹拾伍元,依
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,應徵調解
聲請費
新臺幣壹仟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
補繳新臺幣伍佰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