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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4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457號 原   告 築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誠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技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參佰壹拾伍元,依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,應徵調解聲請費 新臺幣壹仟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 補繳新臺幣伍佰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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