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71號
原 告 諶俊元
原 告 劉月華
前列諶俊元、劉月華共同
訴訟
代理人 蔣宗翰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遠錦建設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壹拾參
萬陸仟參佰壹拾肆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捌
拾陸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