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11號
原 告 溫宇程即尚富工程行
上列原告與
被告虹樺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玖
萬伍仟貳佰伍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