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4號
原 告 台灣自游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琦能
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
律師
訴訟代理人 林夏陞律師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許若榆間聲請調解事件,
聲請人聲請調解未
據繳納聲請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
貳仟陸佰捌拾參元,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