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5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調解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554號 原   告 台灣自游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琦能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夏陞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若榆間聲請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 貳仟陸佰捌拾參元,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