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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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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5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解除契約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563號 原   告 黃秋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野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賈文中等人間解除契約 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壹萬捌仟捌佰貳拾玖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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