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09號
原 告 朱仕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朱鍵德
上列原告與
被告慶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,查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伍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
11款規定應經調解,應徵調解
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