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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6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631號 原   告 張筑軒 原   告 楊家瑜 原   告 洪金山 前列張筑軒、楊家瑜、洪金山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洋蔥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 佰玖拾玖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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