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  告 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宗 原   告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原   告 固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清華大學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捌佰叁拾捌萬 叁仟柒佰玖拾壹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肆萬玖仟捌佰 叁拾貳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