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7號
原 告 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文宗
原 告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
原 告 固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美蘭
上列原告與
被告國立清華大學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捌佰叁拾捌萬
叁仟柒佰玖拾壹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肆萬玖仟捌佰
叁拾貳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