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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6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690號 原   告 余家昆 訴訟代理人 蕭俊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穎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壹萬參 仟捌佰伍拾參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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