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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6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695號 原   告 福軒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鏘 被   告 明睿騰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報酬,曾聲請對相對人明睿騰發支付命令 ,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第 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4,104元,依同法第403條第1項第 11款之規定應經調解,應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,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後,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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