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95號
原 告 福軒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國鏘
被 告 明睿騰
上列
聲請人因請求給付
報酬,曾聲請對
相對人明睿騰發
支付命令
,
惟相對人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依民事訴訟第
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,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4,104元,依同法第403條第1項第
11款之規定應經調解,應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
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後,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
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繳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