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12號
原 告 優士豐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姿慧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,曾
聲請對
被告台灣波利亞股份有限公
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參佰伍拾伍萬貳仟
陸佰肆拾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參佰貳拾
捌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
補繳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捌佰貳拾捌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
繕本逕送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
書記官 呂聖儀